DB31/ 860-2014 工業爐窯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本標準適用于上海市范圍內工業爐窯大氣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及其投產后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標準規定了工業爐窯大氣污染物的最高允許排放濃度(包括無組織排放)、煙氣黑度,同時還規定了排氣簡高度等要求。
國家或本市已頒布的行業標準中包括工業爐窯的,其工業爐窯執行國家或本市已頒布的相應行業標準,不適用于本標準。
本標準適用于法律允許的污染物排放行為.新設立污染源的選址和特殊保護區域內現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國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相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