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2/ 356-2018 污水綜合排放標準
本標準規定了水污染物排放的術語和定義、標準分級、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污染物監測要求及實施與監督等內容。
本標準適用于本市現有排污單位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驗收及其投產后的排放管理。
本標準適用于法律允許的水污染物排放行為。新設立污染源的選址和特殊保護區域內現有源的管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相關規定執行。
按照綜合排放標準與行業排放標準不交叉執行的原則,凡有國家或地方行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按其適用范圍執行相應的行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其他排污單位水污染物排放均執行本標準。 本標準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適用于排污單位直接或間接向其法定邊界外排放水污染物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