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51/ 2377-2017 四川省固定污染源大氣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標準
本標準規定了四川省固定污染源的大氣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限值、監測和監督管理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四川省現有固定污染源的大氣揮發性有機物排放管理,以及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及其投產后的大氣揮發性有機物排放管理。
本標準適用于法律允許的污染物排放行為。新設立污染源的選址和特殊保護區域內現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相關規定執行。
本標準未做規定的控制指標,執行《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 16297)和《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14554),如有行業標準,則執行相應的行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