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1/ 1025-2016 惡臭(異味)污染物排放標準
本標準規定了固定污染源惡臭(異味)污染物排放限值、監測和監控等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現有工業企業、市政設施及其他設施的惡臭(異味)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新、改、擴建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及其投產后的惡臭(異味)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標準適用于法律允許的污染物排放行為。新設立污染源選址和特殊保護區域內現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上海市環境保護條例》、《上海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規章的相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