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1/ 387-2018 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本標準規定了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監測以及標準的實施與監督等內容。
本標準適用于上海市范圍內鍋爐大氣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排污許可證核發及其投產后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標準適用于單臺出力65t/h以下的蒸汽鍋爐、熱水鍋爐及有機熱載體鍋爐。使用醇醚燃料(如甲醇、乙醇、二甲醚等)的鍋爐參照本標準中氣態燃料鍋爐執行。
本標準不適用于以生活垃圾、危險廢物以及其他非危險廢物為燃料的鍋爐。
本標準適用于法律允許的污染物排放行為。新設立污染源的選址和特殊保護區域內現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國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上海市環境保護條例》、《上海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規章的相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