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5/ 1782-2018 工業企業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標準
本標準規定了合成革與人造革制造、木材加工、醫藥制造、電子產品制造及其他行業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控制要求、監測要求、實施與監督。
本標準適用于現有工業企業的揮發性有機物排放管理,以及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排污許可證、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及其投產后的揮發性有機物排放管理。
本標準適用于法律允許的污染物排放行為。新設立污染源的選址和特殊保護區域內現有污染源的管理,應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