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1/ 501-2007 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
本標準規定了本市固定污染源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現有固定污染源的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以及新、改、擴建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設計、竣工驗收及其建成后的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 本標準不適用于鍋爐,儲油庫、油罐車、加油站,冶金、建材行業及其它工業爐窯,煉油與石油化學工業、飲食業油煙、生活垃圾和危險廢物焚燒的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前述圊定污染源執行本市或國家相應的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本標準于2017-03-01被
DB11/ 501-2017 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代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