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1/ 2007-2022 城鎮污水處理廠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本文件規定了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水、污泥處理過程中產生的大氣污染物的排放控制要求、監測和監督管理要求。
本文件適用于設計處理能力≥50000立方米/日的城鎮污水處理廠,包括現有城鎮污水處理廠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新建城鎮污水處理廠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排污許可證核發及其投產后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設計處理能力<50000立方米/日的城鎮污水處理廠執行DB11/ 501的相關規定。
本文件不適用于城鎮污水處理廠鍋爐、污泥焚燒裝置、沼氣發電機組、沼氣拖動鼓風機等設施。
備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