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2/ 4041-2021 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
本文件規定了江蘇省固定污染源大氣污染物的排放控制、監測與監督管理要求。
本文件適用于江蘇省現有固定污染源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工程設計、排污許可證核發及其投產后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文件是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或排污許可證要求嚴于本文件時,按照批復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或排污許可證執行。
國家或本省已發布針對行業、通用工藝或設備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或者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執行相應國家或地方排放標準的規定。
本文件實施后國家及本省另行發布的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按其適用范圍執行,不再執行本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