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件規定了在用曳引驅動電梯的風險評價組織及人員基本要求以及評價程序,提供了曳引驅動電梯的評價項目、單項風險等級評定、綜合安全狀況等級評判等指引。
本文件適用于額定速度不大于6.0 m/s的曳引驅動乘客電梯和載貨電梯。對于額定速度大于6.0 m/s的曳引驅動乘客電梯和載貨電梯可參照本文件執行。本文件不適用于斜行電梯、雜物電梯和家用電梯。
本文件應用在灣區時需因應當地的法律法規、標準及政策而調整,以作出風險評價結論。
注: 雜物電梯是指服務于規定樓層的固定式提升裝置。具有一個轎廂,由于結構和尺寸關系,轎廂內不允許人員進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