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結論為廢止的強制性地方標準(見附件1),自發文之日起即行廢止。
二、結論為轉化的強制性地方標準(附件2),自發文之日起不再具有強制效力。請歸口單位自發文之日起三個月內進行轉化,形成新的標準文本報批。
三、結論為繼續有效的強制性地方標準(見附件3),請歸口單位繼續做好實施監督和分析評價,適時組織復審。
特此通告。
附件:1.自治區強制性地方標準廢止目錄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質量技術監督局
2017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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