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強制性標準整合精簡工作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6〕3號)和《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山東省強制性地方標準整合精簡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魯政辦發〔2016〕20號)的要求,我省已形成強制性地方標準整合精簡結論,并經國務院標準化協調推進部際聯席會議第三次全體會議審議通過,現予以公告。請各責任部門按照整合精簡結論,分別開展后續相關處理和標準制修訂工作。有關要求如下:
一、結論為廢止的強制性地方標準(見附件1),自發文之日起即行廢止。
二、結論為轉化的強制性地方標準(見附件2),自發文之日起標準本身不再具有強制效力,需修改相關條款的,各責任部門于發文之日起一個月內形成新的標準文本后進行報批。
三、結論為修訂的強制性地方標準(見附件3),由各責任部門按照《山東省地方標準管理辦法》的要求組織開展修訂工作,自發文之日起半年內完成。
附件:1.山東省強制性地方標準廢止清單
山東省質量技術監督局
2017年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