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深化標準化工作改革方案》(國發〔2015〕13號)和《天津市貫徹實施深化標準化工作改革方案2016年行動計劃》(津標委發〔2016〕1號),進一步優化完善我市推薦性標準體系,做好我市推薦性地方標準集中復審工作,按照《國家標準委關于印發推薦性標準集中復審工作方案的通知》(國標委綜合〔2016〕28號)的部署和要求,特制定《天津市推薦性地方標準集中復審工作實施方案》,現印發給你們。
請各有關部門高度重視,組織專家或委托相關標準化技術機構,按照天津市推薦性地方標準集中復審任務分工,對本部門職責范圍內的推薦性地方標準進行集中復審,并于2016年11月30日前將推薦性地方標準集中復審工作總結、《天津市推薦性地方標準集中復審結論匯總表》報送天津市標準化委員會辦公室。
為便于此項工作的開展,請各有關部門確定1名聯絡員,于2016年8月5日前將名單報送天津市標準化委員會辦公室。
聯系人:劉璟 聯系電話(傳真):27113030
周鈞 聯系電話:27182055
電子郵箱:liuj@tjtsi.ac.cn
2016年7月27日
(此件主動公開)
天津市推薦性地方標準集中復審
工作實施方案
為做好我市推薦性地方標準集中復審工作,進一步優化完善我市推薦性標準體系,按照《國家標準委關于印發推薦性標準集中復審工作方案的通知》(國標委綜合〔2016〕28號)、《天津市貫徹實施深化標準化工作改革方案2016年行動計劃》(津標委發〔2016〕1號)的部署和要求,特制定本工作實施方案。
一、工作目標
對我市現行推薦性地方標準及制修訂計劃項目開展集中復審工作。2016年底前,提出復審結論,形成廢止一批、轉化一批、修訂一批的標準項目清單,重點解決現有推薦性地方標準中存在的交叉、矛盾和滯后老化等突出問題,為推動我市推薦性標準向政府職責范圍的公益類標準過渡奠定基礎。
二、復審對象
集中復審工作的對象包括:截止目前本市已批準發布并現行有效的推薦性地方標準,以及已經立項、正在制定過程中的推薦性地方標準制修訂計劃項目(以下所稱推薦性地方標準均包含制修訂計劃項目)。
三、工作原則
(一)統一管理,分工負責。按照統一的工作程序、技術方法和時間進度,組織開展本市推薦性地方標準的集中復審工作。各責任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分工負責各自職責范圍內的集中復審工作。充分發揮有關標準化技術委員會、行業協會和技術專家的作用。積極做好跨部門、跨領域標準的協調,形成工作合力。
(二)問題導向,重在應用。以解決交叉、矛盾和滯后等問題為導向,充分考慮地方標準與相關法律法規、產業政策、監管制度的銜接,全面掌握推薦性地方標準的應用實施情況,提出明確可操作的復審結論及相關建議。
(三)優化存量,嚴控增量。通過集中復審厘清地方標準與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邊界,逐步優化現行推薦性地方標準的存量,推動推薦性地方標準數量和規模的縮減。強化標準的立項評估,嚴控標準增量,加強制修訂過程管理,提高標準體系的協調性和適用性。
(四)立足長遠,協調發展。通過復審逐步建立標準實施信息反饋、標準協調和爭議解決等機制。統籌兼顧推薦性標準復審與強制性標準精簡整合,團體標準培育發展等改革創新工作,在保證基本供給的基礎上為市場標準留出廣闊發展空間。
四、職責分工
(一)市市場監管委組織對綜合類推薦性地方標準和計劃項目開展集中復審工作。按照職責梳理已批準發布或下達的綜合類推薦性地方標準清單和計劃項目,編制《天津市綜合類推薦性地方標準集中復審任務分工表》(見附件1),明確任務分工,落實責任部門。指導各責任部門開展集中復審工作,對集中復審情況進行匯總、上報、公告等。
(二)各責任部門按照《天津市綜合類推薦性地方標準集中復審任務分工表》的任務分工,負責對本部門職責范圍內的推薦性地方標準進行集中復審,提出復審結論,并將復審結果報送市標準化委員會辦公室匯總。
(三)市建委組織對工程建設類推薦性地方標準開展集中復審工作。按照職責梳理本部門批準發布或下達的推薦性地方標準目錄和計劃項目,提出復審結論,并將復審結果報送市標準化委員會辦公室匯總。
五、復審內容和方法
根據《深化標準化工作改革方案》(國發〔2015〕13號)和《天津市貫徹實施深化標準化工作改革方案2016年行動計劃》(津標委發〔2016〕1號)等文件要求,從標準制定范圍、標準層級、協調性和適用性等方面逐項對推薦性地方標準進行復審,得出廢止、轉化、修訂、協調和繼續有效等五種復審結論,如表1所示。
表1 推薦性標準復審方法表
復審內容 |
復審結論 |
|||
標準的范圍 |
標準的層級 |
標準的協調性 |
標準的適用性 |
|
× |
—— |
—— |
—— |
廢止 |
√ |
× |
—— |
—— |
轉化 |
√
|
×(交叉的) |
—— |
修訂 |
|
×(重復矛盾的) |
—— |
廢止 |
||
×(交叉重復矛盾且涉及不同責任部門的) |
—— |
協調 |
||
√ |
×(標準化對象已被淘汰或不再使用) |
廢止 |
||
×(不適用或國際標準已更新) |
修訂 |
|||
√ |
繼續有效 |
(一)標準的范圍
評估標準是否屬于政府職責范圍內的公益類標準。不屬于的,應給出“廢止”的結論。
(二)標準的層級
標準不屬于推薦性地方標準層級范圍的,應給出“轉化”的結論,并給出轉化為推薦性國家標準或推薦性行業標準的具體建議。
(三)標準的協調性
評估與其他標準是否存在內容交叉、重復,甚至主要技術指標矛盾的問題。
標準存在交叉的,應給出“修訂”結論;與現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存在重復、矛盾的,應給出“廢止”結論;若標準涉及不同責任部門,無法直接給出“廢止”或“修訂”結論的,應給出“協調”的評估結論,并提供交叉矛盾的標準清單,指出交叉矛盾的主要內容,給出具體的協調建議。
(四)標準的適用性
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評估標準的適用性:
--標準對應的產品、技術和服務是否已被淘汰,標準沒有實施效益或無人使用。已被淘汰或標齡過長的,應給出“廢止”的結論;
--對于采標標準,對應國際標準是否已更新。有更新且適用于我國情況的,應給出“修訂”的結論;
--標準的內容是否與我國經濟、社會和科技的發展情況相應。不適應的,應給出“修訂”的結論;適應的,應給出“繼續有效”的結論。
六、復審結論的處理
(一)復審結論為“廢止”的標準,可直接廢止的,由批準發布部門發布廢止公告。可由市場承接的,應做好政府標準廢止和市場標準培育的銜接工作,并視情況廢止,避免因政府標準廢止同時沒有相應市場標準給市場帶來的混亂。復審結論為“廢止”的計劃項目,由下達計劃的部門撤銷計劃。原則上,2010年以前(含)下達的未完成計劃項目應廢止。
(二)復審結論為“轉化”的標準,由相關責任部門按照規定程序進行轉化。對于計劃項目,如果需要制定為其他層級的標準,應廢止原有地方標準立項計劃并重新申報新的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計劃項目。
(三)復審結論為“協調”的標準,由涉及的相關責任部門進行協調,協調一致后再修訂或廢止相關標準。
(四)復審結論為“修訂”的標準,由相關責任部門按照輕重緩急開展修訂工作。
(五)復審結論為“繼續有效”的標準,由相關管理主體通過門戶網站向社會告知標準的復審時間。
七、工作步驟和要求
(一)準備階段(2016年7月底前)。
由市市場監管委按照職責對綜合類推薦性地方標準和計劃項目目錄進行梳理,編制《天津市綜合類推薦性地方標準集中復審任務分工表》,明確任務分工,落實責任部門。
由市建委按照職責梳理本部門批準發布或下達的工程建設類推薦性地方標準目錄和計劃項目。
(二)復審階段(2016年8月至11月)。
各責任部門要對本部門職責范圍內的推薦性地方標準的現狀、問題以及應用實施情況進行充分調查研究,依據本方案規定的復審內容和方法,對推薦性地方標準和計劃項目開展技術評估,可按《天津市推薦性地方標準集中復審評估表》(見附件2)逐項復審評估后,提出廢止、轉化、協調、修訂或繼續有效的結論。
2016年11月30日前,各責任部門將推薦性地方標準集中復審工作總結、《天津市推薦性地方標準集中復審結論匯總表》(見附件3)報送市標準化委員會辦公室匯總。
(三)上報和公告階段(2016年12月)。
天津市標準化委員會辦公室梳理匯總各責任部門報送的推薦性地方標準集中復審結果,向國務院標準化協調推進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上報本市推薦性地方標準復審結論。通過市市場監管委門戶網站對天津市推薦性地方標準的集中復審結果進行公告。
八、其它事項
各相關部門可登錄市市場監管委門戶網站(http://www.tjaic.gov.cn),在“通告”欄目下載本方案相關附件,并可在“天津市地方標準”欄目查閱集中復審的綜合類推薦性地方標準文本(查閱路徑:在線服務-綜合查詢-天津市地方標準)。
天津市標準化委員會辦公室
2016年7月29日印發
2016年7月29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