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有效落實質檢總局2016年相關重點工作部署,保障新形勢下檢驗檢疫工作的順利開展,經各檢驗檢疫標準化專業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專業委)審議推薦,并征求總局有關業務司局意見,我委研究確定了2016年第二批出入境檢驗檢疫行業標準制(修)訂計劃項目(見附件),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對項目負責起草單位和參加單位的要求
(一)項目負責起草單位和項目負責人應根據計劃項目及時安排工作,盡快成立標準起草小組,嚴格履行起草、驗證、征求意見、送審等環節工作程序和要求,務求意見征求過程廣泛且具有針對性,高質量地完成標準制(修)訂任務。在標準制(修)訂過程中,項目負責起草單位應主動與主管業務司(局)和相關專業委做好溝通,使標準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業務工作的要求。
(二)多個單位共同承擔的項目,由負責起草單位組織項目實施,并與參加起草單位做好溝通,建立必要的項目協調機制,明確各自的分工,協商解決相關技術問題。參加起草單位應積極與負責單位取得聯系,派遣專家參加項目起草小組,承擔起標準相關部分的起草工作。各方共同努力,切實發揮標準研制多方參與、優勢互補的合力作用。
(三)項目負責起草單應做好對標準研制所需標準樣品、試劑等基礎核心物質供應情況的摸底調查和準備,防止因標準樣品、試劑等缺乏造成標準研制時間后延或項目撤銷情況的發生。
(四)項目負責起草單位應提供標準研制配套經費保障,確保標準研制各環節工作的順利推進。
二、對各單位標準化管理部門的要求
(一)各負責起草單位標準化管理部門要加強對項目執行過程的管理,做好對項目進度、項目協調機制、人員參與情況、執行過程問題等的跟蹤檢查,遇有重大問題應及時向我委匯報;同時要為項目起草小組提供必需的時間與物質保障,確保其按時完成標準起草工作。
(二)各單位標準化管理部門應嚴格項目調整審查手續。在計劃項目執行過程中,如項目確需調整,項目負責起草單位應填寫《出入境檢驗檢疫行業標準項目計劃調整申請表》,所在單位標準化管理部門應認真審核后報送我委,并按照我委批復的意見執行。《出入境檢驗檢疫行業標準項目計劃調整申請表》至少應在項目完成時限截止之前三個月報送。
(三)各單位標準化管理部門應加強對本單位經批準延期計劃項目執行情況的督促檢查,強化對項目負責人的時限要求,確保延期項目在核準的延期時限內完成。
三、對各專業委的要求
(一)各專業委應在本年度計劃下達后,根據本專業計劃數量、項目難度和承擔單位分布情況,對計劃項目的組織實施提出指導性意見,明確相關編制要求,確保項目起始階段的規范實施。
(二)各專業委應根據本專業項目實際,適時組織開展項目中期檢查、預審或統稿工作,針對問題做好階段性把關,并與業務工作做好有效銜接。
(三)請各專業委根據自身的人員和業務實際,安排專人對下達的計劃項目進行技術指導,跟蹤項目起草的全過程,確保項目技術路線的準確性和起草質量。
(四)各專業委應根據本專業項目特點,對項目在征求意見環節需針對性征求意見的專家人選做出考慮,并及時與項目承擔單位標準化管理部門做好協調。
四、其它注意事項
(一)專業委指導專家、項目負責人和參與單位之間應建立良好的項目協作關系,確保項目的進度和質量。專業委組織項目中期檢查、預審或統稿工作時,應將參與單位納入相關工作當中,切實發揮參與單位在制標過程中的作用。
(二)為擴大檢驗檢疫標準化工作的影響力和服務力度,增強檢驗檢疫行業標準的實用性和有效性,鼓勵各項目負責起草單位吸納有條件和能力、愿意共同參與標準制(修)訂活動的科研院所、企事業單位參加項目起草小組的工作。
(三)根據專業委意見及整體制標工作需要,我委對個別申報項目內容進行了調整,請相關負責起草單位根據要求調整項目研究內容,并于2016年7月31日前調整后的《計劃任務書》。逾期未能提交的將視為無法承擔該項目,我委將取消其對該項目的承擔資格。
(四)標準制修訂補助經費另行下達。
國家認監委
2016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