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訂的《食品安全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依據該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規定,現將有關食品安全標準管理規定進行相應調整,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關于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備案范圍和公布
自2015年10月1日起,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備案范圍調整為嚴于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或者地方標準的企業標準,不屬于上述備案范圍的不予備案。備案的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在市衛生計生委網站上公布。
二、關于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制定范圍
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制定范圍調整為,對地方特色食品,沒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可以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標準。
自2015年10月1日起,不符合以上范圍的,不再制訂、公布為食品安全地方標準,10月1日之前已經立項尚未公布的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可以按照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立項程序,爭取納入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制定計劃。
三、關于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編號
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編號執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對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的編號規定。
北京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2015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