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瓶(桶)裝飲用水衛生標準》(GB 19298-2003)及修改單,適用于經過濾、滅菌等工藝處理并裝在密封的容器中可直接飲用的水,不適用于飲用天然礦泉水和瓶(桶)裝飲用純凈水。根據《食品安全法》和原衛生部《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管理辦法》,我們認為瓶(桶)裝飲用水已有強制性國家食品衛生標準,因此,不需要再行制定瓶裝飲用天然水的食品安全地方標準。
二、《瓶裝飲用天然水》(DB 33/383-2005)是浙江省質監局在2002年組織制定、2005年進行修訂的產品質量標準。該地方標準在2005年修訂時,其中衛生指標執行《瓶(桶)裝飲用水衛生標準》(GB 19298-2003)。2008年,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分別在1月和9月批準發布了《瓶(桶)裝飲用水衛生標準》(GB 19298-2003)的兩次修改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第三款的規定“地方標準在相應的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實施后,自行廢止”的精神,我們認為《瓶裝飲用天然水》(DB 33/383-2005)中的安全相關指標不得與國家標準相違背。
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對沒有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而又需要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統一的工業產品的安全、衛生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標準。原衛生部《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照生產企業所在地的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組織生產經營。因此,我們認為,浙江省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僅適用于規范食品生產企業在浙江省范圍內的生產行為。
四、根據《食品安全法》和省政府“三定”方案,我廳承擔組織擬定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的職責,2011年1月從省質監局接收浙江省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管理的相關工作。本次事件發生后,我廳高度重視,多次與食品質量監管部門溝通。根據我廳職責,下一步我廳將加強以下幾個方面的工作:一是進一步加強對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管理,嚴格按照《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管理辦法》的規定和要求,組織擬訂食品安全地方標準。二是根據國家衛生與計生委的統一部署,加快食品地方標準清理,與相關部門密切配合,重點解決其中有關食品安全的歷史遺留問題,確保公眾食品安全。
浙江省衛生廳
2013年4月20日